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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 4 ~ 7、16 |地政士的充任要件及執行業務之項目

地政士的充任要件及執行業務之項目:大家都知道「地政士」即是早年大眾所稱的「土地代書」,而一般民眾申請土地登記、土地測量、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等事項,都需委請地政士辦理。而考試最常出現的就是要具備何種資格才能充任地政士,以及主要的執行業務的項目又是什麼?來看看地政士法是怎麼規定的吧!

條文依據:地政士法第 4 ~ 7 、 16 條
Erin

地政士法 § 4 ~ 7、16 |地政士的充任要件及執行業務之項目

Erin

三分鐘小教室

地政士的充任要件及執行業務之項目:大家都知道「地政士」即是早年大眾所稱的「土地代書」,而一般民眾申請土地登記、土地測量、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等事項,都需委請地政士辦理。而考試最常出現的就是要具備何種資格才能充任地政士,以及主要的執行業務的項目又是什麼?來看看地政士法是怎麼規定的吧!

條文依據:地政士法第 4 ~ 7 、 16 條

地政士的業務內容

依地政士法第 16 條之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1.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 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8. 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地政士的充任要件

.積極要件

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消極要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

  • 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Erin 老師提醒

甲參加了地政士考試及格,如果沒有上述消極要件的情況,就可以取得地政士證書後,這時甲即具備了充任地政士的資格,但是如果甲要開立事務所執業,還必須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並且加入當地地政士公會,才可以開始執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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