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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 |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如果名下擁有一筆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擅自將土地圍起來不給通行嗎?土地所有權人應受些限制?又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條文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
Erin

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 |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Erin

三分鐘小教室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如果名下擁有一筆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擅自將土地圍起來不給通行嗎?土地所有權人應受些限制?又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條文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意義

所謂「既成道路」,係指私人所有,但存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土地。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要件

符合下述三種要件,即為所謂的「既成道路」:

  1. 土地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 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 需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實例說明

Q:如果名下擁有一筆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擅自將土地圍起來不給通行嗎?土地所有權人應受些限制?又該如何主張權益呢?

A:若該土地為既成道路,雖然私人仍保有該地之所有權,惟對於該地之權利行使應受相當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換句話說,所有權人是不得擅自將繼承道路圍起來不給通行的!

而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也提到了,因為既成道路的關係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


Erin老師提醒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可免徵地價稅,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免徵之適用喔!


.延伸閱讀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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