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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 §801、948|動產 vs 不動產之善意取得

若讓與人並未實質擁有其讓與物之所有權,便將該物讓與他人,則受讓人是否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條文依據: 民法 §801、948 vs 民法§759-1、土地法 §43。
Hank

民法 §801、948|動產 vs 不動產之善意取得

Hank

三分鐘小教室

若讓與人並未實質擁有其讓與物之所有權,便將該物讓與他人,則受讓人是否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條文依據: 民法 §801、948 vs 民法§759-1、土地法 §43。

意義

非真正實質之所有權人,移轉所有權予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及獲取該所有權。

動產 V.S. 不動產善意取得之要件

動產:

1.有公示原則(占有)之外觀。
2.須為無權處分。
3.標的物已交付完成。
4.受讓人須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不動產:

1.原登記物權有不實之情事。
2.須因法律行為而已為物權變動之登記。
3.第三人須為善意。

實例說明

Q:

甲與乙是好朋友,乙某天在甲的家中看到一個限量版模型,便謊稱說想要向他其他朋友炫耀,詢問甲是否可以借他一個月,甲沒有多想便借給了乙,結果乙直接將其出售給毫不知情的丙,一個月後,甲得知此事,便著急地去找丙,想把模型要回來,請問甲是否可以把模型要回來?

A:

依照民法第801、948條規定,乙已將模型已交付給丙,且丙是善意受讓人,故丙善意取得該模型之所有權,故甲並不能將模型要回來。


Hank 老師提醒

大家要釐清動產與不動產善意取得的觀念,考試時才能作答正確唷!


.延伸閱讀

民法 § 169 |表見代理

民法 § 1140 | 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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