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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29|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

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 110 年 1 月 31 日甲發現家裡馬桶堵塞,故請好友乙到府維修,修好後甲表示最近手頭緊張,承諾幾天後會付清款項,乙身為多年好友不忍拒絕,事後乙為了情誼未主動提醒甲還錢,甲也故意拖延。請問甲何時可以主張時效消滅? 若乙在 111 年 12 月 1 號對甲請求還錢,時效該怎麼算?

條文依據:民法第129條到第147條
Ding

民法§ 129|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

Ding

三分鐘小教室

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 110 年 1 月 31 日甲發現家裡馬桶堵塞,故請好友乙到府維修,修好後甲表示最近手頭緊張,承諾幾天後會付清款項,乙身為多年好友不忍拒絕,事後乙為了情誼未主動提醒甲還錢,甲也故意拖延。請問甲何時可以主張時效消滅? 若乙在 111 年 12 月 1 號對甲請求還錢,時效該怎麼算?

條文依據:民法第129條到第147條

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的意義

時效中斷:在時效進行時,債權人有行使權利的事實,即可讓時效中斷。

時效不完成:在時效將要終止時,因特定原因使債權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故法律保障債權人在特定原因消滅後,仍有一段時間可以行使其權利。

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的要件

.時效中斷

原因:請求、承認、起訴 + § 129 第二項

效力:中斷後,若中斷之事由消滅,時效重新起算

.時效不完成

原因:不可避之事由(災害)、繼承等(§ 139 ~§ 143 )

效力:已發生之時效時間仍有效,在障礙事由消滅後,時效繼續進行

實例說明

在上述情境中

  • 因為甲乙間債權的時效為二年,故時效起算點為 110 年 2 月 1 日,至 112 年 1 月 31 日屆滿,因此甲在 112 年 2 月 1 日即可拒絕還錢了。
  • 乙在 111 年 12 月 1 號對甲請求還錢,此時時效中斷,根據§ 130 規定,乙只要在六個月內對甲起訴(112 年 5 月 31 日前),其請求權都有效哦。

Ding 老師提醒

時效問題雖然看起來數字很多,但把握好觀念後就可以輕鬆破解了。


.延伸閱讀

民法§348|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民法§125&93|消滅時效VS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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