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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14|限制競爭之聯合行為

限制競爭之聯合行為:今天來討論在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中的第三種類型:聯合行為,事業間的聯合行為原則上是禁止的,除非有益於整體的經濟利益,並且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為之。

條文依據:公平交易法 § 14 ~ § 18、§ 35
Ding

公平交易法 §14|限制競爭之聯合行為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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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之聯合行為:今天來討論在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中的第三種類型:聯合行為,事業間的聯合行為原則上是禁止的,除非有益於整體的經濟利益,並且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為之。

條文依據:公平交易法 § 14 ~ § 18、§ 35

限制競爭之聯合行為的規定

.關於聯合行為之規定:

一、原則:禁止事業間的聯合行為

例外情形許可情形:

  • a. 統一商品規格
  • b. 研發、增進效率
  • c. 專業化發展
  • d. 促進輸出、輸入
  • e. 不景氣、增進中小企業間的效率、其他必要等共同行為

二、主管機關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三、聯合行為經許可後,依法條規定情況得廢止許可。

四、主管機關應公開上述許可條件。

五、對於違反聯合行為規定之事業,若對調查有做出貢獻,得減緩、免除其罰鍰處分。


Ding 老師提醒

同學多半會搞混聯合行為和結合行為的差別,最簡單的分辨方法就是:該事業的自主權(股份)是否有受到影響,若有多半是結合行為,若無則是聯合行為。


.延伸閱讀

公平交易法 §7~§9|限制競爭之獨占行為

公平交易法 § 10~§ 13|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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