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的四大調整項目
.一、情況調整
比較標的之價格形成條件中有非屬於一般正常情形而影響價格時,或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時,就該影響部分所作之調整。
.二、價格日期調整
比較標的之交易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因時間之差異,致價格水準發生變動,應以適當之變動率或變動金額,將比較標的價格調整為勘估標的價格日期之價格。
.三、區域因素調整
所選用之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不在同一近鄰地區內時,為將比較標的之價格轉化為與勘估標的同一近鄰地區內之價格水準,而以比較標的之區域價格水準為基礎,就區域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四、個別因素調整
以比較標的之價格為基礎,就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因個別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實例說明
Jasper在以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找到了一個一般情況下成交,成交日期為半年前,且位於類似地區、個別因素相當之比較案例,若該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較勘估標的差,且這半年間價格水準也有一定的波動,此時Jasper就必須將該比較標的做區域因素調整與價格日期調整,以推估比較標的之試算價格。
Erin 老師提醒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若大於15%,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30%時,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