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的意義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政府於公布實價登錄三法並於 101 年施行,而後為了精進制度,提供更為即時、透明、完整之不動產交易資訊,實價登錄新制並於 109 年上路。
實價登錄新制重點
- 申報義務人:調整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登錄(買賣雙方得協議由其中一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送件)。
- 申報時點:提前於登記案件送件時辦理。
.罰則規範
- 逾期申報:
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經主管機關限期申報而未申報者→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申報不實:
- 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者→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者→台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實例說明
小華向小明買了某社區一戶房屋附帶車位 2 個,並且在移轉登記時申報實價登錄,但是於申報時僅申報移轉一個車位,此時小華及小明即違反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如果未改正者,則可以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按次處罰。
Erin 老師提醒
本篇所提到的內容,係針對「成屋交易」的規定,而有關「預售屋買賣」實價登錄的規定,則是規定在平均地權條例第 47-3 條,罰則也稍有不同,請各位同學不要搞混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