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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47 II|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

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修法後,將原本房地交易的申報登錄責任由地政士回歸於買賣雙方,並且將申報時間提前至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所以買賣雙方在成交後辦理移轉登記時,別忘了確實做好申報實價登錄的動作,否則將會有一筆不小金額的罰鍰喔!

條文依據:平均地權條例 §47 II、 81 - 2
Erin

平均地權條例 §47 II|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

Erin

三分鐘小教室

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修法後,將原本房地交易的申報登錄責任由地政士回歸於買賣雙方,並且將申報時間提前至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所以買賣雙方在成交後辦理移轉登記時,別忘了確實做好申報實價登錄的動作,否則將會有一筆不小金額的罰鍰喔!

條文依據:平均地權條例 §47 II、 81 - 2

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的意義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政府於公布實價登錄三法並於 101 年施行,而後為了精進制度,提供更為即時、透明、完整之不動產交易資訊,實價登錄新制並於 109 年上路。

實價登錄新制重點

  • 申報義務人:調整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登錄(買賣雙方得協議由其中一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送件)。
  • 申報時點:提前於登記案件送件時辦理。

.罰則規範

  • 逾期申報:

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經主管機關限期申報而未申報者→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申報不實:
  1. 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者→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2. 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者→台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實例說明

小華向小明買了某社區一戶房屋附帶車位 2 個,並且在移轉登記時申報實價登錄,但是於申報時僅申報移轉一個車位,此時小華及小明即違反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如果未改正者,則可以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按次處罰。


Erin 老師提醒

本篇所提到的內容,係針對「成屋交易」的規定,而有關「預售屋買賣」實價登錄的規定,則是規定在平均地權條例第 47-3 條,罰則也稍有不同,請各位同學不要搞混了喔!


.延伸閱讀

公平交易法 §7~§9|限制競爭之獨占行為

公平交易法 § 10~§ 13|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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