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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 § 242 | 代位權

代位權:為了保全債權權之權益,讓債權人未來能夠順利拿到債務人應清償的金錢或物品而設計的制度。

條文依據:民法第242條
Hank

民法 § 242 | 代位權

Hank

三分鐘小教室

代位權:為了保全債權權之權益,讓債權人未來能夠順利拿到債務人應清償的金錢或物品而設計的制度。

條文依據:民法第242條

代位權的意義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代位權的要件

1.債務人給付遲延

2.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3.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債權的內容因此無法獲得滿足,或債務人無足夠經濟資力。)

實例説明

Q: 甲欠乙 100 萬元,約定無須給予利息,但甲到了約定還錢之日,仍無法給出 100 萬元,假說自己破產了,身無分文,身上僅有對於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約定拿到丙的賠償額,就會還錢,但甲遲遲不去行使該請求權,請問乙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A: 本題符合代位權之要件,債務人甲已經給付遲延,明明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卻怠於行使該權利,而且甲身無分文,除了拿到丙的賠償額外,根本無法還錢,所以乙可以行使民法之代位權,以自己之名義,行使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Hank 老師提醒

代位權之第 3 個要件尤為重要,需要債權的內容因此無法獲得滿足,或債務人無足夠經濟資力,若債務人仍有足夠資金返還債務,則不能行使代位權。


.延伸閱讀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

土地稅法§34|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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