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的意義
立法目的在於使建物與基地所有權合一
優先購買權的要件
1.須對於基地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
2.須有房屋建築。
3.須基地或房屋出賣。
4.義務人須與第三人締結買賣契約,並依出賣於第三人之同一條件,來行使優先購買權。
5.出賣通知到達 10 日內表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6.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實例說明
Q:土地法第 104 條之優先購買權,請說明其意義、性質、要件及效力。
A:
(一)意義:
1.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二)性質:
優先購買權屬於形成權。
(三)要件:
上述規定。
(四)效力:
土地法第 104 條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出賣人若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優先購買權人得主張該買賣契約無效。
Erin 老師提醒
先釐清意義,並熟記構成一般侵權優先購買權有相當多種,共分為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大家要釐清各自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