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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12-1 | 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調整

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調整:免稅額及扣除額不是規定在法條裡了嗎?那財政部日前公告111年度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調整,其調整的理由及幅度又是如何決定的呢?

條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
Erin

遺產及贈與稅法 §12-1 | 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調整

E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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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調整:免稅額及扣除額不是規定在法條裡了嗎?那財政部日前公告111年度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調整,其調整的理由及幅度又是如何決定的呢?

條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

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調整的意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 11 月起至該年 10 月底為止 12 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項措施係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

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調整的要件

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

實例説明

免稅額之調整: 110 年遺產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分別為 1,200 萬元及 220 萬元,係於 98 年 1 月 23 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 98 年,適用之 97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 93.49 ,經與 110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 103.86 比較,上漲幅度 11.09% ,已達 10% 以上,故 111 年度按上漲程度分別調整為 1,333 萬元及 244 萬元。


Erin 老師提醒

111 年度新的免稅額及扣除額規定,請同學務必記下來,以備考計算題不時之需,另其係適用於「 111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若被繼承人是 110 年死亡,但遲至 111 年才申報的話,則是適用 110 年的規定喔!


.延伸閱讀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

土地稅法§34|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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