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出讓之事由
1.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強制出讓之要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中,強制遷移和強制出讓須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一、唯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才可提告,住戶無法以個人名義提告。
二、須先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惡鄰改善,而其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
三、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通過,決議條件須符合本條例第31條所定之門檻。
四、當事人須符合上述三點事由之一。
五、若當事人非區分所有權人(ex一般住戶),可以令其強制遷移;若其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則
可以在決議中請求強制出讓。
六、因牽扯到當事人的財產權和住戶間的居住品質之衝突,因此法院會考量目的正當性、手段
必要性、限制妥當性及衡平性等要求。
Ding 老師提醒
在本篇案例中,區分所有權人小明對住戶的搔擾行為,可以視為該區分所有權人嚴重違反對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致無法維持共同關係,因此只有在法院確認沒有其他方法可以保證其他住戶的居住品質時,才會對小明採取強制出讓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