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之義務的意義
買受人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契約過後,出賣人須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出賣人之義務的要件
1.交付其物於買受人。
2.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
實例說明
Q: 甲出售房子給乙,已將房子交付給乙,但遲遲未辦理移轉登記(尚在 15 年以內),請問乙該如何保障其權益。
A:依照民法第 348 條規定,乙可請求甲辦理移轉登記,使自己可取得該物所有權。
Hank 老師提醒
除了交付買賣標的物以外,出賣人還需要使買受人取得該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有些考生會以為出賣人只須交付標的物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