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詐欺或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實例說明
甲是一位總是被利慾薰心的商人,為了賺錢而投資了負離子產業,並宣稱負離子有諸多療效,然而實際上甲所宣稱的療效都未經證實,都是甲編造的,消費者乙因相信甲所言,故支付 100 萬元購買其產品;另有一位消費者丙發現甲的謊言,本來打算拒絕給付,但卻被甲威脅:「如果取消訂單,我會對你家人不利!我有你家地址!」等語,丙心生恐懼,故仍完成交易。試問,乙與丙得否撤銷其意思表示?
於上述例子中,甲明顯是以「與事實不符的錯誤內容」告知乙,使乙誤信其所言為真,陷於錯誤,並因此做了購買甲產品之意思表示,乙之意思表示明顯係「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 92 條之規定,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而甲以傷害丙家人之「惡害」告知丙,使丙心生恐懼,進而做出購買甲產品的意思表示,此即「受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依照民法第 92 條規定,丙一樣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Josh 老師提醒
本條文的法律效力是「得撤銷」,表示原本的意思表示效力仍然是有生效的,在被撤銷前,效力仍會繼續維持,如果意思表示本來就是無效的,那就沒有被撤銷的可能囉!而一旦意思表示被撤銷,就會溯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