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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41、42|區段徵收之權利清理

當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被區段徵收後,除了其喪失土地所有權外,該土地上原本設定的他項權利及租約也會受到影響,此時原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承租人,或是限制登記權利人的權利關係該如何處理,才不會損害應有的權益呢?

條文依據:土地徵收條例 §41、42
Erin

土地徵收條例 §41、42|區段徵收之權利清理

Erin

三分鐘小教室

當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被區段徵收後,除了其喪失土地所有權外,該土地上原本設定的他項權利及租約也會受到影響,此時原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承租人,或是限制登記權利人的權利關係該如何處理,才不會損害應有的權益呢?

條文依據:土地徵收條例 §41、42

區段徵收之權利清理

.土地有耕地租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時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除第42條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自行清理,並依規定期限提出證明文件。

.土地有抵押權或典權時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Erin 老師提醒

與市地重劃的權利清理不同,區段徵收除了原有的抵押權與典權可以轉載於分配的抵價地外,主要以自行協議清理為主,相對單純許多。而如果申請人未依規定自行協議清理的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會核定不發給抵價地喔!

另外,權利清理也是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相關考題中蠻重要的部份,準備考試中的同學務必要記熟喔!


.延伸閱讀

土地徵收條例 § 9|徵收收回權

概念比一比5|一般徵收vs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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