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收回權之定義
.意義
被徵收之土地,未按照計畫使用或超過法定期限仍未盡善使用者,為了保障被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賦予原所有權人收回之權利。
.要件
1 法律之限制: 區段徵收及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得行使收回權。
2. 時間之限制: 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3. 條件之限制: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個條件者,才得行使收回權
-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Hank 老師提醒
同學們要特別注意,區段徵收之土地是沒有收回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