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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的種類|土地登記規則§4

除了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得分為兩大類「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而今天這篇文章要帶各位了解,土地登記規則中的權利共有9個項目。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4
Logan

土地權利的種類|土地登記規則§4

Logan

三分鐘小教室

除了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得分為兩大類「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而今天這篇文章要帶各位了解,土地登記規則中的權利共有9個項目。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4

土地權利的種類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1.所有權
2.地上權。
3.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4.不動產役權。
5.典權。
6.抵押權。
7.耕作權。
8.農育權。
9.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1款至第8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1款至第8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Logan 老師提醒

上述權利係以土地權利為標的之權利。可依類型分為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包含「民法」規定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或農育權、依習慣形成的物權;以及「土地法」所創設之耕作權。


.延伸閱讀

土地登記規則§24-1 | 土地謄本的種類

土地登記規則 § 136|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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