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關係物權化之意義
土地法第 102 條及民法第 422 條之 1 都有關於基地租賃可請求設定地上權之規定,此規定即債權關係物權化的一種:將租賃契約(債權關係),以地上權(物權)之形式登記,藉由登記達到公示、對世性之效力。
其立法目的,都是在加強保護承租人之權益,而基地租賃為地上權登記後,租賃債之關係與地上權之物權關係是可以並存的。
Erin 老師提醒
不論土地法第 102 條及民法第 422 條之 1 ,都僅是訓示規定,非強規定,也就是說,若雙方於訂定基地租賃契約後,不於期限內辦理地上權登記,也是不會有任何問題的,只是相關權益就損失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