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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102|租地建屋-債權關係物權化

債權關係物權化: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條文依據:土地法 §102
Erin

土地法 §102|租地建屋-債權關係物權化

E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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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關係物權化: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條文依據:土地法 §102

債權關係物權化之意義

土地法第 102 條及民法第 422 條之 1 都有關於基地租賃可請求設定地上權之規定,此規定即債權關係物權化的一種:將租賃契約(債權關係),以地上權(物權)之形式登記,藉由登記達到公示、對世性之效力。

其立法目的,都是在加強保護承租人之權益,而基地租賃為地上權登記後,租賃債之關係與地上權之物權關係是可以並存的。


Erin 老師提醒

不論土地法第 102 條及民法第 422 條之 1 ,都僅是訓示規定,非強規定,也就是說,若雙方於訂定基地租賃契約後,不於期限內辦理地上權登記,也是不會有任何問題的,只是相關權益就損失了喔!


.延伸閱讀

我國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

土地登記規則 § 26|登記義務人、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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