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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46-1|地籍圖重測

「地籍圖重測」是近年來政府一直有在實行的重點項目之一,而本篇所介紹的重測程序及爭議處理也是考試常出現的主題!

條文依據:土地法 46 條之 1、 46 條之 2、 46 條之 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79、82~86、184、185、191~193、199、201-1、201 條
Erin

土地法 §46-1|地籍圖重測

Erin

三分鐘小教室

「地籍圖重測」是近年來政府一直有在實行的重點項目之一,而本篇所介紹的重測程序及爭議處理也是考試常出現的主題!

條文依據:土地法 46 條之 1、 46 條之 2、 46 條之 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79、82~86、184、185、191~193、199、201-1、201 條

地籍圖重測的意義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因為各地政事務所現使用之地籍圖仍有部分是日治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而成之副圖,此類地籍圖已使用逾百年,因圖紙伸縮、破損嚴重而模糊不清,且原地籍圖比例尺過小,不能符合時代之需求,惟有辦理「地籍圖重測」,才能保障人民合法產權。

地籍圖重測的要件

收到重測通知單時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1. 自行設立界標。
  2. 按通知日期到場指界。

若所有權人未配合上述事項,則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1. 鄰地界址。
  2. 現使用人之指界。
  3. 參照舊地籍圖。
  4. 地方習慣。

實例說明

Q|若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測結果有異議時該如何救濟?

A|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59條第2項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rin 老師提醒

上述爭議可以進行調處的前提是「土地所有權人有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收到重測通知單時,一定要抽空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哦!


.延伸閱讀

民法 §144|抗辯權的意義以及種類

民法 §838-1|法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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