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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14|禁止私有土地類型

依土地法第10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然而,並非任何土地都是可以經人民依法取得的,像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徵收例中,均各有若干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土地權利之規定。本篇文章就帶大家來看土地法第14條所規定「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為私有」之內容。

條文依據:土地法 §14
Erin

土地法 §14|禁止私有土地類型

E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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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10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然而,並非任何土地都是可以經人民依法取得的,像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徵收例中,均各有若干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土地權利之規定。本篇文章就帶大家來看土地法第14條所規定「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為私有」之內容。

條文依據:土地法 §14

禁止私有土地類型之意義

土地法第14條之立法意旨係涉關天然資源、重要國防、國家安全、水利交通、文化經濟、環境資源、水土保持、國民生命等,為國家或公眾所需要之土地,為顧及公眾利益,避免由私人把持壟斷,爰規定不得移轉為私有。

不得為私有之土地類型


Erin 老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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