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調處之意義
原則上,共有土地想要辦理共有物分割,依據民法824條規定,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並出具協議書,會同申請辦理登記。
但是如果有部分共有人不願意配合協議,可解決的管道有以下三種:
1、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直轄市、縣 (市)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分割。
3、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
上面第2種方法就是土地法第34-1條第6項所規定的「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而經調處後之結果,若共有人不於一定期間內提起異議,其調處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相較於直接訴請法院判決收費較低廉又節省時間,是政府提供人民解決共有物關係的另一種管道。
Erin 老師提醒
雖然依民法824條規定,共有人間不能協議分割時可以訴請法院判決,但是若曾經協議分割方式,只是共有人不履行的話,則需等到消滅時效過後才能再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