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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34-1 VI|共有物分割調處

共有物分割可以依土地法34-1條第1項有關多數決的規定進行嗎?答案是不可以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有明文規定) 那共有土地想要辦理共有物分割,除了依據民法824條規定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並出具協議書,會同申請辦理登記外,還有其他的方式嗎?

條文依據:土地法 §34-1 VI
Erin

土地法 §34-1 VI|共有物分割調處

E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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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可以依土地法34-1條第1項有關多數決的規定進行嗎?答案是不可以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有明文規定) 那共有土地想要辦理共有物分割,除了依據民法824條規定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並出具協議書,會同申請辦理登記外,還有其他的方式嗎?

條文依據:土地法 §34-1 VI

共有物分割調處之意義

原則上,共有土地想要辦理共有物分割,依據民法824條規定,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並出具協議書,會同申請辦理登記。

但是如果有部分共有人不願意配合協議,可解決的管道有以下三種:

1、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直轄市、縣  (市)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分割。

3、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

上面第2種方法就是土地法第34-1條第6項所規定的「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而經調處後之結果,若共有人不於一定期間內提起異議,其調處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相較於直接訴請法院判決收費較低廉又節省時間,是政府提供人民解決共有物關係的另一種管道。


Erin 老師提醒

雖然依民法824條規定,共有人間不能協議分割時可以訴請法院判決,但是若曾經協議分割方式,只是共有人不履行的話,則需等到消滅時效過後才能再訴請法院判決分割喔!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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