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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 68、70 | 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

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登記發生漏誤的狀況時,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條文依據:土地法第 68、70 條
Ding

土地法 § 68、70 | 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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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登記發生漏誤的狀況時,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條文依據:土地法第 68、70 條

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的意義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的要件

1.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

2.有損害之發生

3.損害不可歸責於受害人

4.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實例說明

Q:甲因自己的疏失,把 A 地的種類搞錯,使得登記機關在登記程序中發生錯誤,登記完畢後也無人發現,某天甲需要出賣 A 地時,才發現錯誤,使得甲少賣很多錢,甲一氣之下,向請求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請問地政機關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A: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須符合上述4個要件,因登記錯誤是因為甲本人的疏失所導致,並不是登記機關的問題,故地政機關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Ding 老師提醒

土地法第 70 條規定,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所以在符合該條情況下,地政機關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是由登記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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