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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 28| 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之申請方式中,其中兩個常常被搞混,一個是「逕為登記」一個是「囑託登記」而今天的主題是要來了解何謂「逕為登記」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 §28
Logan

土地登記規則 § 28| 逕為登記

Logan

三分鐘小教室

土地登記之申請方式中,其中兩個常常被搞混,一個是「逕為登記」一個是「囑託登記」而今天的主題是要來了解何謂「逕為登記」

條文依據:土地登記規則 §28

逕為登記之意義

登記機關為執行土地政策或為整理地籍,基於職權直接所為之登記而言,因此逕為登記係由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無需由當事人申請

逕為登記之時機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1.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
    變更登記
  2. 依第143條第3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3. 依第144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4. 依第153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5. 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Logan 老師提醒

其他有關於「逕為登記」之法條可以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條的規定。


.延伸閱讀

土地登記規則 §8|土地登記之方式

土地權利的種類|土地登記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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