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為登記之意義
登記機關為執行土地政策或為整理地籍,基於職權直接所為之登記而言,因此逕為登記係由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無需由當事人申請
逕為登記之時機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
變更登記 - 依第143條第3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 依第144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 依第153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 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Logan 老師提醒
其他有關於「逕為登記」之法條可以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條的規定。
登記機關為執行土地政策或為整理地籍,基於職權直接所為之登記而言,因此逕為登記係由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無需由當事人申請
其他有關於「逕為登記」之法條可以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