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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34|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申請土地登記時,原則上應提出1.登記申請書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3.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4.申請人身分證明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條文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 34
Hank

土地登記規則§ 34|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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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時,原則上應提出1.登記申請書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3.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4.申請人身分證明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條文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 34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之種類

1. 公定契約書

2. 法院拍賣之權利移轉證明書

3. 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4. 和解或調解筆錄


Hank 老師提醒

了解於不同情況時,應提出何種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延伸閱讀

土地登記規則§ 51|登記費&書狀費退回

土地法 §43 |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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