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登記機關之意義
.一、原則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二、例外
1.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
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2.跨轄區者: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 理之。
3.跨登記機關者: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
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 機關辦理之。
4.跨縣市申請者:
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之。
實例說明
.一、原則:
如:直轄市、縣(市)的「地政局、地政處」
.二、例外
1.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
如:桃園地政事務、板橋地政事務所
2.跨轄區者:
如:假使一個土地同時跨越彰化及台中,即依照「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跨登記機關者:
如:原本中壢的土地應於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但是有實施跨登記的項目者,則得於桃園地政事務所
或是八德地政事務所 或其他桃園市內的各個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
4.跨縣市申請者:
如:登記項目有實施跨直轄縣市辦理的話,台北的登記案件就可以在高雄辦理等等
Logan 老師提醒
最後同學要記得「地政事務所」 是屬於政府機關、 而未來考上地政士開始執業的各位,「地政士事務所」是屬於私人民間的企業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