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減徵之種類
1.長期持有減徵: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2.重劃區土地:經重劃後第1次移轉之土地
→減徵40%
3.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之土地
→減徵40%
4.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土地:
1.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 。
2.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當次減徵40%。
Lemon 老師提醒
上述第2至4項情形之土地,於開發後(即重劃、領回抵價地和都更後)贈與配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予第三人時,仍可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但若為開發後才繼承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開發後第1次移轉,故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