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意義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符合要件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要件
- 性質條件: 出售用地與重購用地須同性質 (EX.自用住宅用地)
- 時間限制: 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出售。
- 使用限制: 出售前一年,未出租營業使用。
- 移轉限制: 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五年內不得移轉改作其他用途。
- 登記限制: 重購土地登記名義人要跟元出售土地登記名義人相同。
- 面積限制: 重購土地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以內。
- 價格限制: 重購價格大於出售價格扣除土增稅之餘額者才可退。
實例說明
Q|甲於 100 年賣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為 50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 3000 元/平方公尺,前次移轉現值為 500 元/平方公尺,至 100 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 500 %,後來又於 101 年買一面積為 1000 平方公尺,且現值為 10000 元/平方公尺的自用住宅用地,請問甲是否可請求重購退稅?
A|由於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重購地價要高於賣的地價,故本題只要符合其他要件,甲即可行使重購退稅,退還依土稅第 35 條規定的土地增值稅。
(小提醒: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退稅,重購的價格可低於賣的價格,與土增稅的規定不同)
Jasper 老師提醒
房地合一所得稅也有重購退稅的規定,其要件及法律效果不同,切記不要搞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