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取得我國不動產之限制的要件
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須符合下列幾項原則:
.1. 該外國人之國籍需與我國為平等互惠國家
內政部公布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即有詳細列出各國與我國的平等互惠關係。
.2. 取得土地之種類限制
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3. 取得土地用途之限制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實例說明
Q:某甲為西班牙人,有在台長居之打算,最近想購入位於台中市住宅區之 A 土地一筆,並在土地上興建自用房屋一棟,請問是否可行?
A:西班牙與我國為完全平等互惠國家,而住宅區土地亦不屬於土地法第 17 條所限制外國人不得持有之土地種類,某甲自住使用之目的也符合取得土地用途之限制,故只要依相關流程申請,是可以取得 A 地的。
Erin老師提醒
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除了應符合土地法第 17~20 條規定外,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外國人當然也不能取得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