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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153 條|契約成立之要件

條文依據:民法第 153 條
Josh

民法 § 153 條|契約成立之要件

J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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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依據:民法第 153 條

契約成立之要件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實例說明

Jason有一棟房子A屋想出售,恰好遇見不知道要如何花錢的大富豪 Henry , Jason 就提議讓 Henry 花兩千萬把房子買下來, Henry 也豪爽地答應了,也談好要如何把錢付給 Jason 。

在這個案例中, Jason 和 Henry 成立的是買賣契約,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就是「買賣的標的」和「價金」,在題目中, Jason 和 Henry 針對買賣的標的為 A 屋,且價金為兩千萬元皆已經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因此雙方間的買賣契約就成立囉!


Josh 老師提醒

很多人在判斷契約是否成立的時候,會去考量債權人是否有權、是否有受到詐欺、是否有意思表示錯誤等情形,不過這些都是契約的「效力問題」,與契約「是否成立」屬於不同的兩回事。契約要先成立以後,才會有效力為有效、無效或得撤銷的問題。

換言之,只要契約當事人針對契約的必要之點都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了,「契約就成立」,接下來才會檢視當事人有沒有受到詐欺、脅迫、有無意思表示錯誤等瑕疵,進一步判斷契約的效力究竟是有效、無效、效力未定或是得撤銷喔!


.延伸閱讀

公平交易法 §7~§9|限制競爭之獨占行為

公平交易法 § 10~§ 13|限制競爭之結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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