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適用情形
1. 非自願離職情事: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2. 遭他人越界建屋:
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3. 依法遭強制執行: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4. 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5. 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
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6. 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
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適用稅率
取得後5年內出售,房地合一稅之稅率為20%。
舉個例子
Lemon於113年取得之小套房,然公司因發展考量,決議遷址遣散新進同仁,故Lemon於114年出售該小套房。其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200萬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88萬餘元,惟查Lemon未於小套房辦理戶籍登記,且不符合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公告情形,經該局改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房地稅率45%核課補徵稅額11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