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的意義
先次序的抵押權讓與或拋棄時,後次序的抵押權向前升進。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的要件
一、抵押權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二、抵押權次序調整後,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的類型
Ⅰ讓與:讓後次序抵押權與先次序抵押權變成同次序,並在先次序債權額度裡優先受償。
Ⅱ相對拋棄:讓後次序抵押權與先次序抵押權變成同次序,並依債權比例在先次序債權額度裡受償。
Ⅲ絕對拋棄:先次序抵押權移至最後次序。
實例說明
Q|債務人甲抵押 A 地給乙、丙、丁作為債權擔保之用,其中第一次序抵押權為乙的200萬債權,第二次序為丙的 120 萬債權,第三次序為丁的 50 萬債權。假設 A 地拍賣價格為 300 萬,乙為了丁想調整次序,請問三種調整方式結果為何?
A|在沒有調整之前,按照次序分配:乙 200萬 , 丙 100 萬, 丁 0 萬
Ⅰ讓與:丁和乙成為第一次序,丁在乙的債權額度裡優先受償,而丙不受影響
→丁 50 萬, 乙 150 萬, 丙 100 萬
Ⅱ相對拋棄:丁和乙成為第一次序,丁乙按債權比例在乙的債權額度裡受償,丙不受影響。
→乙:丁= 200 : 50 =4:1。乙 200*4/5=160 萬, 丁 200*1/5=40 萬,,丙 100 萬
Ⅲ絕對拋棄:乙從第一次序降為第三次序
→丙 120 萬,,丁 50 萬, 乙 130 萬
Ding 老師提醒
次序調整並沒有想像中那麼複雜,看清楚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調整方式,就可以輕鬆拿分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