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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769、770 |時效取得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

時效取得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關於時效的規定,除了時效消滅以外,民法仍有關於時效取得之規定,且不僅所有權得時效取得,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亦可時效取得。

條文依據:民法第 769、770 條
Hank

民法 § 769、770 |時效取得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

Hank

三分鐘小教室

時效取得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關於時效的規定,除了時效消滅以外,民法仍有關於時效取得之規定,且不僅所有權得時效取得,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亦可時效取得。

條文依據:民法第 769、770 條

時效取得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的意義

占有他人的物達到一定期間,且符合一定法定要件之情況下,占有人得取得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時效取得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的要件

1.以所有之意思。

2.繼續占有 20 年/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繼續占有 10 年。

3.和平、公然占有

4.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實例說明

Q:甲占有乙已登記之土地長達 25 年之久,並且期間內都是已所有之意思,並和平、公然占有,請問甲是否得請求登記為該地之所有權人。

A:雖然甲符合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土地達 20 年以上,且是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但該地屬於乙已登記之土地,並不符合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要件,故甲不得請求登記為該地之所有權人。


Hank 老師提醒

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並非直接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而是得請求登記為該不動產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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