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比一比|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 v.s. 遺產繼承權之要點
1. 所謂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是指當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分配到雙方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1030-1),所以並不是生存的配偶直接先分財產的一半走。當配偶分配完差額財產之後,死亡的他方財產才屬於遺產,接下來再進入遺產分配環節。
2.參考§1138、§1144的規定,決定遺產的繼承權和分配比例。
3.§1148:「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有些人會以為這句話代表在兩年內受贈的財產,需要再拿出來當作遺產一起繼承,但這是錯誤的。
從稅法上來講,這樣做的目的是要確實課徵到稅,如果之前沒有課到贈與稅,此時還是可以課到遺產稅。若是當初贈與財產時有依法按實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在遺產稅申報時則可以做扣抵。
從民法角度來說,既然都已經贈與出去了,就代表所有權已經移轉,雖然會被計算在遺產稅總額內,但不會被要求改變所有權歸屬。
4.§1148:結婚、分居或營業三種情況屬於特種贈與,該贈與價額,應於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由該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去做扣除,也就是所謂的「歸扣」。
Ding 老師提醒
透過上述的講解,同學們應該可以理解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遺產繼承權,兩者之間的差別,除了配偶分配的剩餘財產不等於遺產之外,也要特別注意遺產計算的相關規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