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權 vs 權利質權之定義
動產質權:
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權利質權:
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保證契約之要點
一、動產質權
1.生效要件:
以占有質物為必要,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2.保管義務: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3.返還義務:
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
4.質權的消滅原因:
返還質物、喪失質物之占有、質物滅失。
二、權利質權
1.準用規定:
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2.生效要件:
原則:富便利性,不須移交實務或任何登記過程。
例外:以債權為設定標的時,應以書面設定,且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
3.標的物範圍廣泛:
各種讓與性的權利皆可,如金錢債權、證券、股份、知識產權。
Ding 老師提醒
雖然可設定權利質權的標的物範圍很廣,但若是基於特殊信任關係之債權,如租賃權、勞務請求權、保險給付請求權等,是不能作為設定標的物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