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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應先修正之情況|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23

生活中買東西時的貨比三家,其實就和估價中的比較法非常類似,今天和同學說明在那些情況下的比較標的,我們應該直接不予採用。

條文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23
Ding

比較法應先修正之情況|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23

Ding

三分鐘小教室

生活中買東西時的貨比三家,其實就和估價中的比較法非常類似,今天和同學說明在那些情況下的比較標的,我們應該直接不予採用。

條文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23

比較法應先修正之情況要點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Ding 老師提醒

簡單來說,當比較標的有無法量化的情況時,我們就應該不採用該比較標的,因此在實務上,實價登錄的價格並不能當作正常價格來比較,因為我們無法知道其背後是否有特殊情況哦。


.延伸閱讀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48|成本法之簡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28|收益法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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