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意義
一般侵權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處於一般情況下,不法(違反法律)侵害到他人的權利時,須負擔的責任。
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行為共分為 3 種類別
1.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3.第 184 條第 2 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侵權行為的要件
一般最常遇見的題型為第 1 種類別,所以接下來為大家介紹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此種一般侵權行為的內容。首先講解其構成要件:
- 行為須不法
- 須有故意或過失
- 須侵害他人權利
- 須造成損害
- 須有加害行為
- 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
- 侵害人須有識別能力
實例說明
Q|甲為11歲的小學生,跟同學乙因遊戲而吵架,甲最後吵輸了,不甘心的情況下,推乙一把,撞到後面的水泥牆,乙因此頭部受傷,請問甲需要負什麼責任。
A|首先判斷此題是否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第 1 種類別的構成要件,若都符合,則本題乙則可以侵權行為要求甲損害賠償其損失。這邊需要特別注意,一般侵權行為其中一個要件為侵害人須有責任能力,(何謂識別能力,識別能力:明白自己的行為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本題甲是 11 歲的小學生,只要能夠認知到,他推人的這個舉動,會讓乙受,即具有識別能力,故本題甲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Hank 老師提醒
先釐清意義,並熟記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要件,最後瞭解會一般侵權行為將發生何種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