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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348|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甲在未經乙同意下,擅自把乙的汽車賣給丙並交付,請問甲丙間的債權行為是否有效?

條文依據:民法第 348 條,判例 37 年上字第 7645 號
Ding

民法§348|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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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未經乙同意下,擅自把乙的汽車賣給丙並交付,請問甲丙間的債權行為是否有效?

條文依據:民法第 348 條,判例 37 年上字第 7645 號

債權行為的意義

債權行為是不會直接引起買賣標的物權利的變動,所以出賣人對於出賣之標的物,是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的。

債權行為的要件

債權行為:包含買賣、贈與、雇傭等會在當事人間成立契約關係的法律行為。

物權行為:包含拋棄、交付、移轉登記物等,以物權之得失變更內容的行為。

處分權: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內擁有對財產處理的權利。

實例說明

根據民法中「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的規定,雖然甲並沒有汽車的處分權,但這並不影響甲丙成立買賣契約,因此甲丙間的債權行為是有效的。

簡單來說今天甲既然敢賣不是自己的東西,那法律就承認這個買賣契約是有效的,如果甲有本事履行和丙的買賣契約,法律何必干涉影響該買賣契約的效力呢?當甲不能履行這個出賣乙車的買賣契約時,丙就可以用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囉。


Ding 老師提醒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很常出現在無權處分的題目中喔,同學們一定要搞清楚債權、物權間的關係,以及後續衍生的相關法條喔。


.延伸閱讀

民法§87|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

民法§79|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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