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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7|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

甲為了躲避債主的討債,和乙達成協議進行名下 A 屋的買賣交易並完成過戶,以此達到脫產的目的,日後乙是否可向甲以 A 屋所有權人身分,要求甲交付 A 屋呢?

條文依據:民法第87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民事判決
Ding

民法§87|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

Ding

三分鐘小教室

甲為了躲避債主的討債,和乙達成協議進行名下 A 屋的買賣交易並完成過戶,以此達到脫產的目的,日後乙是否可向甲以 A 屋所有權人身分,要求甲交付 A 屋呢?

條文依據:民法第87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民事判決

通謀虛偽的意義

雙方對於將成立之法律行為,心中皆不欲發生其法律行為之效果,但仍為意思表示。

通謀虛偽的要件

(一)須有意思表示存在。

(二)表示與真意不符。

(三)其非真意表示與相對人通謀。

符合上述要件下,表意人與相對人間之法律行為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效力為無效(不論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且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實例說明

上述情境中,甲是為了達到脫產目的才和乙進行A屋的買賣,而乙身為知情者並配合甲完成買賣行為,因此符合通謀虛偽的成立要件。若乙要求甲交付A屋時,甲可依民法第87條規定,主張當初的買賣意思表示為通謀虛偽,因此買賣和過戶行為的效果皆為無效,則甲仍為A屋實際上的所有權人,乙自然無法要求甲交付A屋。


Ding 老師提醒

通謀虛偽是一個很常考的觀念,只要熟記要件和效力,一碰到就是直接拿分喔。


.延伸閱讀

民法§179|不當得利

民法§79|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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