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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民法第106條規定,原則上同一個代理人不得代理本人與自己進行法律行為,也不可以同時擔任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目的在於避免利益衝突、損及本人之權利;然而,如果事先已經經過當事人之同意,則屬例外,此時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即屬合法。

條文依據:民法§106
Josh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

J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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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條規定,原則上同一個代理人不得代理本人與自己進行法律行為,也不可以同時擔任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目的在於避免利益衝突、損及本人之權利;然而,如果事先已經經過當事人之同意,則屬例外,此時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即屬合法。

條文依據:民法§106

條文依據

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意義

「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即所謂自己代理之禁止

「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即所謂雙方代理之禁止

實例說明

Jasper與Josh欲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然而Josh實在太忙了,為了加快簽約速度,Jaspe提議請Josh授予代理權給自己,由Jasper代理Josh簽訂雙方間之買賣契約,請問是否合法?又如果不動產買賣契約係Josh要與Erin簽訂,但由於二人外務實在太忙,Jasper遂提議由自己擔任雙方的代理人、為兩人簽約,請問是否合法有效?

在上述的案例中,「由Jasper代理Josh簽訂雙方間之買賣契約」即所謂「自己代理」行為,而「由Jasper同時擔任Josh和Erin之代理人,簽訂Josh及Erin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即屬「雙方代理」之行為,此二行為依照民法第106條,原則上均非適法,然而,如果Jasper事前已經經過本人(上述案例即指Josh)之許諾,則屬例外允許、合法之情況。


.延伸閱讀

民法 § 988|結婚無效

民法 §756|處分行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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