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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第174條第1項|無因管理人無過失責任

無因管理人之行為,如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即屬不法無因管理,若因此造成本人受有損害,無論無因管理人是否有過失,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因在於既然本人已明示其意思,或是本人之意思係可得推知之情形,而無因管理人仍然違背本人之意思,無因管理人本身之行為即已生過失之疑義,此時若進一步造成本人受有損害,對本人之權利而言當屬更大之侵害,因此應由無因管理人承擔風險及責任,而不問無因管理人是否有過失。

條文依據:民法§174第1項
Josh

民法第174條第1項|無因管理人無過失責任

J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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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人之行為,如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即屬不法無因管理,若因此造成本人受有損害,無論無因管理人是否有過失,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因在於既然本人已明示其意思,或是本人之意思係可得推知之情形,而無因管理人仍然違背本人之意思,無因管理人本身之行為即已生過失之疑義,此時若進一步造成本人受有損害,對本人之權利而言當屬更大之侵害,因此應由無因管理人承擔風險及責任,而不問無因管理人是否有過失。

條文依據:民法§174第1項

條文依據

民法第174條第1項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實例說明

Hank某日經過Erin家,發現Erin養的狗一直對著大馬路叫,Hank雖然知道Erin曾經說過她的狗常常會對著大馬路叫是因為對路人有好奇心,千萬不可以讓他從籠子跑出去,因為他很不受控,可能會被車撞死。但Hank心想應該是因為Erin連續加班太多天,都沒有遛狗,狗才會一直對著外面叫,Hank就將籠子打開讓狗一解受困於籠子之煩。沒想到,籠子一打開後,狗真的不受控,就往大馬路直衝,不幸被路上的車子撞傷。

在上述的案例中,Hank的行為明顯違反Erin曾經明白表示之意思,Hank卻仍然為之,已屬不法無因管理,更因此使Erin的狗受傷、須支付大筆醫療費用,此即導致Erin受有損害,對此Hank應依民法第174條第1項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

公平交易法 § 29~§ 33|損害賠償

受詐欺或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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