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依據
民法第174條第1項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實例說明
Hank某日經過Erin家,發現Erin養的狗一直對著大馬路叫,Hank雖然知道Erin曾經說過她的狗常常會對著大馬路叫是因為對路人有好奇心,千萬不可以讓他從籠子跑出去,因為他很不受控,可能會被車撞死。但Hank心想應該是因為Erin連續加班太多天,都沒有遛狗,狗才會一直對著外面叫,Hank就將籠子打開讓狗一解受困於籠子之煩。沒想到,籠子一打開後,狗真的不受控,就往大馬路直衝,不幸被路上的車子撞傷。
在上述的案例中,Hank的行為明顯違反Erin曾經明白表示之意思,Hank卻仍然為之,已屬不法無因管理,更因此使Erin的狗受傷、須支付大筆醫療費用,此即導致Erin受有損害,對此Hank應依民法第174條第1項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