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意義
因為土地或土地上建築物移轉,造成土地與土地上上建築物不同人所有,為了避免房屋被拆除,就該地視為已有法定地上權的存在,來保障常見的四種權利分別為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和抗辯權,抗辯權是能夠「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也就是向對方說不的權利。在法律上是屬於防守性質的權利,只有在對方向你提出請求權時,你才能以相對應的抗辯權進行對抗。
抗辯權的種類
按時效可以分成兩種:永久性抗辯權vs一時性抗辯權
- 永久性抗辯權:民法144條消滅時效抗辯權、民法第198條惡意抗辯權。
- 暫時性抗辯權: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
實例說明
Q|甲因為生意周轉不靈,向好友乙借了 30 萬,並承諾 2 年後還清,過了 20 年乙才忽然想起這筆借款,請問乙向甲要求還錢時,甲可以拒絕嗎?
A|在民法第 125 條有規定,一般借款的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因此若乙在這 20 年間都沒有讓時效中斷(民法第129條)的話,甲在法庭上是可以依據民法第 144 條主張時效抗辯,來對抗乙的還錢請求權,以此拒絕還錢喔!
Ding 老師提醒
法律不會保障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隨時注意不同契約的時間規範喔,不然最後權益受損時,只能自己哀嘆司法不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