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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838-1|法定地上權

為了保障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避免房屋面臨拆除的命運,並促進社會的經濟效用,而發展出法定地上權的概念。

條文依據:民法第 838 之 1、 876 條
Ding

民法 §838-1|法定地上權

Ding

三分鐘小教室

為了保障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避免房屋面臨拆除的命運,並促進社會的經濟效用,而發展出法定地上權的概念。

條文依據:民法第 838 之 1、 876 條

法定地上權的意義

因為土地或土地上建築物移轉,造成土地與土地上上建築物不同人所有,為了避免房屋被拆除,就該地視為已有法定地上權的存在,來保障房屋所有權人。

法定地上權的要件

  1. 土地及土地上建物,原本同屬同一人所有。
  2. 土地或土地上建物移轉過後,土地及土地上建築物不同人所有。
  3. 移轉原因為強制執行之拍賣,或是實行抵押權進行抵押物拍賣。

實例說明

Q|甲擁有 A 地及 B 屋, A 地上有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丙,因為債務未受清償,而行使抵押權, A 地被拍賣,由丁取得,而拍定人丁,是否可行使民法第 767 條,請求甲拆屋還地。

A|否,丁不得行使拆屋還地,因為民法第 767 條,拍定後, A 地與 B 屋上視為已有法定地上權的存在,故甲有權在 A 地上建屋,丁不得請求拆屋還地。


Ding 老師提醒

法定地上權其中一個很重要的要件為”土地及土地上建物,原本同屬同一人所有”,故大家要先審題是否符合此要件,才得行使法定地上權。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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