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之意義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之要件
1.被代位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2.被代位繼承人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Hank 老師提醒
這邊提醒同學們,要先符合代位繼承的所有要件,才可代位繼承唷!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1.被代位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2.被代位繼承人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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