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人之報酬請求權
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即所謂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人並得依照民法第176條第1項請求必要費用之補償。然而,民法對於無因管理人得否請求報酬並無特別規定。
對於無因管理人報酬請求權,學說有認為,如果無因管理之行為,剛好是無因管理人的專業工作,此時無因管理人可以向本人請求給付報酬,以此衡平無因管理人及本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舉例
甲行走於路上時,不小心被車撞,一旁的乙恰好是醫生,並立即前去施以急救,並順利為甲止血、穩定其生命跡象,甲亦因此康復出院。由於乙實際上並未與甲成立任何醫療契約,亦未受任何人委任為甲處理傷勢,故乙並沒有義務為甲施以必要緊急救助,但乙仍為之,此即所謂無因管理行為。又該無因管理行為恰好為乙之專業領域工作,故乙事後除得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請求必要費用之補償外,依學說見解,乙並得向甲請求報酬之給付。
Josh 老師提醒
無因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目前於民法中並未明文規定,因此考試作答時,請記得要看清楚題目敘述,若為申論題,並請記得表示是學說見解,而非法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