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非真正實質之所有權人,移轉所有權予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及獲取該所有權。
動產 V.S. 不動產善意取得之要件
動產:
1.有公示原則(占有)之外觀。
2.須為無權處分。
3.標的物已交付完成。
4.受讓人須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不動產:
1.原登記物權有不實之情事。
2.須因法律行為而已為物權變動之登記。
3.第三人須為善意。
實例說明
Q:
甲與乙是好朋友,乙某天在甲的家中看到一個限量版模型,便謊稱說想要向他其他朋友炫耀,詢問甲是否可以借他一個月,甲沒有多想便借給了乙,結果乙直接將其出售給毫不知情的丙,一個月後,甲得知此事,便著急地去找丙,想把模型要回來,請問甲是否可以把模型要回來?
A:
依照民法第801、948條規定,乙已將模型已交付給丙,且丙是善意受讓人,故丙善意取得該模型之所有權,故甲並不能將模型要回來。
Hank 老師提醒
大家要釐清動產與不動產善意取得的觀念,考試時才能作答正確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