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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868-870、881|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條文依據: 民法§ 868-870、881
Hank

民法§ 868-870、881|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Hank

三分鐘小教室

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條文依據: 民法§ 868-870、881

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1.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2.不可分性: 

   (1)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  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2)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3.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Hank 老師提醒

同學們要注意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相同,別搞混喽。


.延伸閱讀

民法 § 873|抵押權之實行

民法 §870|一般抵押權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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