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1.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2.不可分性:
(1)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 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2)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3.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Hank 老師提醒
同學們要注意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相同,別搞混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