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事先拋棄繼承聲明之定義
1.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無效的事先拋棄繼承聲明之要點
1.繼承的發生時點:
繼承始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在此之前,任何關於繼承人、繼承權或遺產範圍的判斷都是不確定的。
2.拋棄繼承的時機:
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即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拋棄繼承權。預先簽署的拋棄繼承聲明在法律上無效。
3.拋棄繼承的程序:
拋棄繼承必須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私下簽署的聲明不具法律效力。
Ding 老師提醒
簡單來說,在長輩過世前簽的拋棄繼承聲明都是沒有用的,要過世後才能辦理拋棄繼承,而且要透過法院才算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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