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76 條文內容
按民法第176條所定無因管理人補償請求權,旨在讓無因管理人因為無因管理行為而受有損害時,得向本人請求補償,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無因管理人因為無因管理行為而支出之「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均得向本人請求補償。所謂「有益費用」指的就是對本人或該無因管理行為「有助益」的費用。
有疑義者即,如果今天無因管理人因為無因管理行為之實施而喪命,其繼承人是否仍然可以向本人請求損害賠償?答案是不行,因為無因管理人死亡時,其權利能力即併同消滅,既然無因管理人已經沒有權利能力,就沒有向本人行使民法第176條補償請求權的權利,其繼承人亦因此無繼承該等請求權之可能;另外,因為本人對於無因管理人之死亡結果並無故意或過失,因此無因管理人或其繼承人亦無法依照民法第184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舉例
甲在游泳池游泳時溺水,乙捨己救人,跳下池中希望能救起甲,卻因為換氣失誤而喪命,乙的家屬事後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
查本件乙營救溺水的甲固然屬於適法無因管理,若乙因此受有損害,得依照民法第176條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應屬無疑。然而,此須以乙仍存活為前提。
換言之,倘若乙因營救甲而身亡,乙之權利能力亦因此而消滅(民法第6條規定參照),此時乙已喪失主張民法第176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權利能力,自不得再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針對乙因此喪失生命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而言,由於乙本不得就喪失生命一事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其繼承人自亦無權請求甲為乙喪命一事負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
乙不得請求甲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