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意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不當得利的種類
- 給付型的不當得利
- 侵權型的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要件
- 一方受利益
- 他方受損害
- 損益之間有因果關係
- 無法律上原因
實例說明
以下介紹侵權型的不當得利:
Q|若小明擁有一塊土地(A地),小明未使用該土地,將該土地放置不用,則乙未經過甲的同意,直接佔有該地,並作為旅館使用,賺取大筆利潤。十年後,甲想起自己擁有 A 地,想規劃成便利商店使用,則甲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A|甲雖將A地放置不用,但 A 地所有權人仍為甲所有,乙無權占有 A 地,並作成旅館使用,符合不當得利的 4 個要件(無法律原因{無權占有}、乙獲利、甲受損、且損益有因果關係),故甲可以行使民法第 179 條,依據不當得利,請求乙返回獲取的利益。
補充說明
不當得利的消滅時效無特別規定,故屬於一般消滅時效,故依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為 15 年。
Hank 老師提醒
不當得利通常不會自己獨立一個考題,常搭配各種題型,故一定要先知道其意義,熟背要件,再了解其會發生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