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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9|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為民法重要觀念,在考試中常常搭配民法各種題型出現,以下為同學們舉例說明,帶同學更了解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以及使用時機。 不當得利不屬於法律行為,也不屬於事實行為,其屬於「事件」,使得受損人與受益人間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條文依據:民法第179條
Hank

民法§179|不當得利

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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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為民法重要觀念,在考試中常常搭配民法各種題型出現,以下為同學們舉例說明,帶同學更了解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以及使用時機。 不當得利不屬於法律行為,也不屬於事實行為,其屬於「事件」,使得受損人與受益人間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條文依據: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的意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不當得利的種類

  1. 給付型的不當得利
  2. 侵權型的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要件

  1. 一方受利益
  2. 他方受損害
  3. 損益之間有因果關係
  4. 無法律上原因

實例說明

以下介紹侵權型的不當得利:

Q|若小明擁有一塊土地(A地),小明未使用該土地,將該土地放置不用,則乙未經過甲的同意,直接佔有該地,並作為旅館使用,賺取大筆利潤。十年後,甲想起自己擁有 A 地,想規劃成便利商店使用,則甲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A|甲雖將A地放置不用,但 A 地所有權人仍為甲所有,乙無權占有 A 地,並作成旅館使用,符合不當得利的 4 個要件(無法律原因{無權占有}、乙獲利、甲受損、且損益有因果關係),故甲可以行使民法第 179 條,依據不當得利,請求乙返回獲取的利益。

補充說明

不當得利的消滅時效無特別規定,故屬於一般消滅時效,故依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為 15 年。


Hank 老師提醒

不當得利通常不會自己獨立一個考題,常搭配各種題型,故一定要先知道其意義,熟背要件,再了解其會發生的法律效果。


.延伸閱讀

土地法§79-1|預告登記

民法§79|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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