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協議契約的意義
在維持共有關係的前提下,共有人間彼此訂定的契約。
因此分管協議契約是屬於債權契約。
分管協議契約的效力
分管協議契約既然屬於債權契約,亦即僅對契約當事人有拘束力,原則上不能對抗契約以外的第三人。換句話說若共有人發生變更(EX買賣),新共有人便不受到分管協議契約之約束,則容易導致社會秩序的動盪。
因此在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 1065 號判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49 號、民法第 826-1 條規定下,以客觀上是否登記來認定分管協議契約對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所謂的債權(契約)物權化(登記)。
動產: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效力有效
不動產: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實例說明
Q|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塊 A 地,應有部分各1/3。經三人協議後,甲給予乙丙兩人各 100 萬,甲取得 A 地的專用權,可以獨自利用、收益、保存、改良 A 地,並得排除其他共有人之使用。試問丁購買丙之應有部分後,能否向甲主張使用 A 地呢?
A|若甲乙丙三人的協議有經過登記,則丁無權主張;反之則有。
Ding 老師提醒
民法的分管協議契約和公寓大廈的約定專用是不一樣的,要特別注意兩者的成立條件、記載方式等差異,避免搞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