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諮詢
Jasper logo

學習專欄

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877|營造物併付拍賣之規定

在民法中為了保障抵押權人的權利,因此在特定情形下,設立了一個併付拍賣的規定,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條文依據:§877、§876
Ding

民法§877|營造物併付拍賣之規定

Ding

三分鐘小教室

在民法中為了保障抵押權人的權利,因此在特定情形下,設立了一個併付拍賣的規定,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條文依據:§877、§876

營造物併付拍賣規定之定義

營造物併付拍賣規定之要點

(一) 設定抵押權的時間點不同

§877:先設定抵押權後,才興建營造物。

§876:在設定抵押權前,土地上即有營造物。

(二) 效果不同

§877: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可聲請土地和營造物併付拍賣,但對營造物的拍賣金沒有優先受償之權。

§876:抵押權人僅能就抵押物(土地/營造物)執行抵押,此時視為已有地上權(法定地上權)。


Ding 老師提醒

§877之所以會給予抵押權人可以聲請併付拍賣的權利,是因為在設定抵押權後,土地所有權人若興建營造物,將會使土地的使用權能下降,進而導致土地被拍賣時的價值降低,抵押權人的權益遭受損害,因此立法者給予抵押權人一個將土地和營造物併付拍賣的權利;而§876則相反,既然抵押權人已知土地和營造物皆存在,仍願意設定單個抵押權,此時就沒有必要保護抵押權人了。


.延伸閱讀

民法§482|僱傭契約

民法§ 424、452、453|定期租賃-提前終止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最新文章

推薦課程